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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法律规制探讨

编辑:宁波赢驰陶瓷新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26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网购愈来愈成为年轻人购物的重要方式。但是,网购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如商品或服务不符合描述质量;发货拖延;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商家虚假宣传等等。因此,要加快对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制,切实加大对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对于网络购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但由于网络购物纠纷存在责任主体确认难、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和调查取证难等特征,依靠传统的法律规定很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网络假货等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进网络交易实名认证制,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减少网络购物纠纷。

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购不同于传统交易行为,不是面对面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要从立法的角度,给予消费者合理的“犹豫期或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即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可以在30天内予以退货。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买家和卖家的不平等地位,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建立健全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制。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可将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交由销售企业(或个人)注册地或销售地的法院管辖,并在基层法院设立网络纠纷法庭或网络纠纷合议庭,专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为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法官可以根据原、被告双方多位于异地的情况,通过电话调解、视频开庭等手段处理网络购物纠纷。